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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

  公职律师所在的工作机构协助法制机构对公职律师进行管理,并负责公职律师的执业申请、年度考核的初步审核,以及提出终止执业的建议等。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组织开展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考核公职律师的执业水平,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等。

  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承担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负责起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与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的具体工作,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协调沟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资质管理和监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公职律师所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为公职律师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对公职律师培训和执业活动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公职律师申请开展执业活动、参加培训等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所需费用,由其所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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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司法部(2016-11-8)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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