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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4)
  22.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利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干部网络培训学院培训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23.普遍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工作。按照中央有关在党政机关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为所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代理本部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职律师的业务管理由法制部门负责,公职律师人员较多的部门,设立首席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2016年年底,总局完成公职律师配备,2018年年底前,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公职律师配备。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24.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各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党组(委)要把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审定本单位食品药品法治建设年度工作方案,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本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25.强化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26.强化基层食品药品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增强基层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岗位能力培训。制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着装标准,严肃执法人员着装风纪。加强统筹规划,强化资源投入,组织推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经验。
  27.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正常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坚决杜绝行政执法与单位、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改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层设施、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条件,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28.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推进法制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设置法制机构,基层食品药品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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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7-13)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1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2-3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2-3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0-15)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业...(2016-12-26)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30)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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