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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3)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保存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的档案,包括操作规程、量值溯源的计划和证明、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认定条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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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6-19)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6-19)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8-8)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2010-3-4)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业...(2016-12-26)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30)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8)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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