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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
  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密对接地方医疗健康产业技术创新和卫生与健康现实需求,动员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和高层次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三)实施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行动。
  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围绕常见病防治等健康问题,与扶贫工作相结合,以强基层为目标,依托区域医疗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若干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各省(区、市)负责落实本地区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建设规划,整合适宜技术推广应用要素,开展技术评估遴选、培训和指导,培养基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实用人才,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应用作用。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和卫生与健康科技扶贫计划等。
  推广一批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示范项目。制订国家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目录,遴选实施一批技术可靠、适宜性强、能够提高基层诊疗能力的推广示范项目,建立自上而下、分类分级的推广机制,形成示范效应。到2020年,使大部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规范应用常见病的预防干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等中西医适宜技术,使常见病基层就诊率、适宜卫生技术应用率及中医药使用率等大幅提高。
  大力加强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科学普及工作。普及健康生活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国家科普示范和特色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普及健康生活;不断提升科普创作能力和发展水平,推动科研与科普、创业与科普的结合。
  (四)加强卫生技术评估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建设卫生技术评估体系。制定卫生技术评估指导意见,建立若干国家级卫生技术评估中心,加强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发展循证医学,构建适应医疗、卫生、科研等各类机构需求和卫生与健康产品、高新与适宜技术等不同科技成果类型的评估方法,促进卫生技术评估结果的传播和政策转化。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建设卫生技术评估和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积极推行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构建政府、专业机构、学术团体、企业和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提高评价的科学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水平。
  (五)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
  大力培育和发展卫生与健康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评价、知识产权和专利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为科技创新提供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技术交易等专业化服务。积极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和社会团体在科技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一批公益类科研院所转制为非营利性科技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或企业参与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推动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创业众创空间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高服务科技和面向社会的能力和效率。
  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和企业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和工作岗位,明确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鼓励与企业对接加速推进成果转化。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积极发挥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及卫生与健康相关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社会团体在科技创新咨询、成果推广应用、学术交流和科技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有序推进落实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有关工作;支持其加快总结临床实践经验,及时制订、修订临床诊疗指南、规范,促进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快速在相应专业领域的研究、验证、推广、应用和再评价。依托国家级科技社团开展卫生与健康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在其有关评奖中增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奖项,提升服务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等政策。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研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采取技术入股、共享收益等方式,充分调动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和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比例。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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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科学...(2016-9-30)
·关于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教育...(2016-11-16)
·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8-22)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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