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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3)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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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2017-1-13)
·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2017-12-15)
·民政部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 / 民政部(2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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