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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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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6-3-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8-14)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民政部(2011-7-1)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 卫生部(2007-2-16)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 财政部(2005-8-22)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 国家信访局(201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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