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3)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强化母婴保健技术监督执法,严格机构、人员准入,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产前诊断技术、助产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重点,建立随机抽查制度。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剖宫产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将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纳入区域卫生计生信息规划,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加强妇幼健康信息安全保护。做好重点地区妇幼健康服务监测,建立母婴安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强工作指导针对性。
(十七)加强宣传与社会动员。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提高人民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技能。大力宣传扎根基层、情系百姓的妇幼健康工作者,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广泛动员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做好妇幼健康工作,重视发挥协会、学会作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等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责任,将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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