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卫生局:
现将《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27日
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
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正义和谐;有利于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深入健全全民医保,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公平可及。为进一步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各类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保工作
进城落户农民是指按照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已将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
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衔接措施,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及时参保,同时避免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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