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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第六条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第七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和填写要求》(附件1),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各地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打印。

  第九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http://www.mohrss.gov.cn)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通过系统变更或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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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2016-10-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监管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12-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1-19)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1-26)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6-12-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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