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十五、删去第七十八条。

十六、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

十七、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3-8-31)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06-9-19)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9-13)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1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