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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七条 示范城市工作期限为3年,自批复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期满4个月内,由城市人民政府通过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复核函,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城市进行复核。逾期未提出复核的城市,视为退出示范城市工作序列,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八条 示范城市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有关城市当前的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示范城市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示范城市资格;(二)该示范城市建设周期中的年度考核结果、专利实力监测情况以及示范城市建设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 通过复核的城市,继续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开展新一轮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未通过复核的城市,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城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知识产权局应将试点示范城市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评定、复核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试点和示范城市称号的,予以取消。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城市称号: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或出现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城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城市;连续2年工作考核结果为本类别城市中最后一名的示范城市。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申报时城市基本工作状况表
http://www.sipo.gov.cn/tz/gz/201611/P020161124388718041839.doc

     2.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
http://www.sipo.gov.cn/tz/gz/201611/P0201611243887182088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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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11-9)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 / 国务院(2016-7-1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7-8)
·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6-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6-5-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4-19)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4-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30)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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