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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3)
二十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应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与自身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工作体系,有效提升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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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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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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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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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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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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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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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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