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七条 “111基地”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the 111 Project)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八条 “111基地”要建立国际一流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国际化动态信息网站,营造创新引领、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围。
第六章 建设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111基地”建设期间可获得专项经费支持,专项经费由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共同筹措。
第三十条 国家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聘请外国专家经费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依托单位应保障“111基地”建设经费投入,规范使用、提高效益,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高校配套经费除补充聘请外国专家费用不足部分外,还可用于:
1. 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
2. “111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
3. “111基地”召开相关国际学术会议及其他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教技〔200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有关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111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111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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