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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
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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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9-17)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2015-9-9)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2015-3-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14)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10-20)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 / 国家税务总局(20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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