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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2)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公布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研究制定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部署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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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6-3)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6-1-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5-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6-9)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修正案和《国际散装运... / 交通运输部(2014-5-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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