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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系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2)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八、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九、总局及总局人事司任命的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总局人事司会同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组织。各省局和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任命的处级(中层)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省局和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分别组织。

十、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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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6-4-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7-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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