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范围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0)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6-4-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6-3-7)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4-11-18)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3-2-5)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2-25)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1-2)
·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2016-12-1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7-6-1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9-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