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范围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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