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3)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部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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