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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5)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部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部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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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0)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6-4-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6-3-7)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4-11-18)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3-2-5)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2-25)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1-2)
·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2016-12-1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7-6-1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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