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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三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16年12月1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条 局业务司(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条法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组织清理等工作。

  条法司在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时,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二章 起 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司(部)负责起草。涉及局内多个司(部)业务的,由牵头司(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司(部)起草并对不同的意见进行协调。起草时,应当有起草司(部)法治联络员参与。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同时起草草案说明。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同时起草解读方案及解读材料。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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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30)
·关于印发《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9-29)
·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2-3-10)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 民政部(2011-6-10)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 国家旅游局(2011-4-6)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0-2-10)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2005-12-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30)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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