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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应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对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存储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确需在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以及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审核等环节的有关工作,需按照国家对涉密活动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学位论文涉密内容的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使用的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是由培养单位统一购置、分类、编号、登记的涉密存储介质,按相关涉密设备、涉密存储介质的保密规定要求,按同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严禁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及私人所有的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
  (四)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和装订等制作过程符合保密要求。涉密学位论文的送审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必须采用密封包装,在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派专人递送的方式递送。评审后要及时按上述方式收回。
  (五)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涉密学位论文应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和流程及时完成归档工作,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学位论文。
  (六)涉密学位论文未解密公开前,不得对外公开。保密期满后,如需对外公开,应对该涉密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保密审查,满足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手续后,方可对外公开。
  (七)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有关人员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程序查阅。
  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解密后,可以公开的应按要求向国家图书馆报送,并向培养单位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等单位移交。
  第四章 涉密研究生的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对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培养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并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要为涉密研究生提供履行保密义务所需的涉密场所、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军队院校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依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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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教育部(2012-11-13)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 审计署(2011-12-5)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执行《在线发表科技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通知 /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2005-10-10)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1-1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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