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的通知(5)
(六)网络安全。
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各地应根据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要求,向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手续。信息系统应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范围,建立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业控制系统还应满足《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有关要求。危险货物作业数据、地理位置、重大危险源等敏感信息要加强管理,不宜公开的一律不得公开。涉及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交通战备、国家战略储备的,应仅在系统中录入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等内容,不得录入涉密信息。
(七)资金保障。
加强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保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信链路维护、运营维护、安全等级保护评测等相关工作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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