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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33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2月9日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本规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保密信息。



第五条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创业板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以及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包括正文及附录)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第×季度报告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 阅”的提示性公告。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公司可以将季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年初至报告期末和上年相同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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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20)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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