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33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2月9日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本规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保密信息。
第五条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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