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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34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机构在《办法》发布后至施行前的期间内,应当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在《办法》施行后,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22)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2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2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9)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4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3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9)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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