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0号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612/P020161216497091959160.pdf
附件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起草说明.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612/P020161216636645223359.pdf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 (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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