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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对自身合规管理负责。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

(三)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职责的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

(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引发合规风险的相关情况,并可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协助;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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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11-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0-9)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8-10)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7-15)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6-30)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6-27)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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