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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保险公司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业务部门指保险公司设立的负责销售、承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的部门。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二)制定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制订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核;

(三)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保险从业人员,并组织执行;

(四)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定期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合规文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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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11-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0-9)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8-10)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7-15)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6-30)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6-27)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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