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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4)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对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同时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并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合规审核、合规检查;

(四)组织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五)撰写年度合规报告;

(六)为公司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合规支持,识别、评估合规风险;

(七)组织公司反洗钱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八)开展合规培训,推动保险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并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咨询;

(九)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并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的建议;

(十)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和问责;

(十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调取数据、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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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11-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0-9)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8-10)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7-15)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6-30)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6-27)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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