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6)
(四)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五)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六)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合规政策进行评估,并视合规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并为保险从业人员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一)业务行为;
(二)财务行为;
(三)资金运用行为;
(四)机构管理行为;
(五)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合规审核:
(一)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
(二)重要的业务行为、财务行为、资金运用行为和机构管理行为。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规负责人、总经理、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相关培训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合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与其职责相关的合规培训。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合规培训。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确保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能够及时、准确获取有关公司业务、财务、资金运用、机构管理等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落实上级机构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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