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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
  进行有关对不可预知事件、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民航行业统计调查包括:航空安全信息、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服务质量、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财务信息、价格信息、机场基本信息、企业信息、航空器信息、空管信息、能源消耗及二氧化碳排放等内容。
  民航行业统计调查以全面调查为主,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临时性调查等方法为补充。以年报、季报、月报和快报为定期报表报送形式。
  第十六条 民航行业统计调查使用国家统计标准和民航行业统计标准。民航行业统计标准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或者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与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并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的规范化。
  民航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指标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解释。民航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指标由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民航行业统计的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向民航局或者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统计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收到的统计资料按要求审核后报送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
  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统计管理职责向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新设立的运输(含通用)航空公司投入运营和新建、迁建机场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将统计机构及负责人信息告知民航局或者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部门。
  依据合法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民航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存在提供数据关系的,被要求提供数据的单位应当无偿向接收数据的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并应当创造条件提供电子数据,双方应当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明确提供数据的具体方法和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民航局负责公布所有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公布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二)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
  (三)有效期截止时间。
  对未经公布的民航行业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可以拒绝上报。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九条 民航行业统计资料分为综合统计资料和专业统计资料。综合统计资料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及民航地区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管理;专业统计资料由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上述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可用。
  调查对象应当设置原始凭证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签署、报送、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统计资料和各种统计原始凭证。统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统计负责人对拟报送的统计资料应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全行业的统计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局授权范围内,公布统计资料。
  民航行业统计资料的公布由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组织、管理和协调。统计资料应当经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会同专业统计机构审核认定后发布,未经审核认定的不得对外公布。
  统计调查对象对外提供和发布的数据,应当与上报民航行政机关的数据一致,遇有不一致的,以民航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民航行政机关综合统计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完成本单位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民航局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二)部署、协调和指导民航行业统计工作,拟定民航行业统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统计培训和统计考核,组织实施统计监督和检查;
  (三)研究确定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民航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四)开展民航行业统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统一民航行业统计标准;
  (五)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对民用航空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六)归口组织、管理和协调民航行业统计资料的公布,核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民航行业统计公报;
  (七)统一管理民航行业统计信息化系统和行业统计数据库资源,推进民航行业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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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9-2)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8-1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4-21)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4-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 / 交通运输部(2016-4-13)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4-7)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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