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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8)

(九)强化综合监督执法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加强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整合卫生计生执法资源,健全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监督抽检网络。强化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开展重要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围绕社会高度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计生突出问题,大力开展专项整治、重点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管信息系统,推进信息披露和公开,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医药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健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加快制定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完成不少于300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网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推进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系统完成25项食品化学污染物等物质的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机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覆盖县乡村。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健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对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评价和风险预警水平。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健全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食品药品进口监管。(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专栏7 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项目
国家重点监督抽检网络建设:国家重点监督抽检,医疗机构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公共场所、学校和供水单位公共卫生监督抽检;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整合现有资源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与溯源平台建设,食源性疾病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加快健康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社会办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力量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放宽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服务领域要求,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健康服务。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推动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上水平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病、长期护理、口腔保健、康复、安宁疗护等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大力推动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等。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社会力量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等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强化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积极发展健康服务新业态。提高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推动健康医疗旅游发展,开发有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提升医疗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加强健康体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开拓发展国际旅行健康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保监会负责)
创新发展药品、医疗器械等产业。鼓励创新药和临床急需品种上市。在加强行业规范的基础上,推动基因检测、细胞治疗等新技术的发展。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质量,培育重大产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智能健康医疗装备。支持提升医疗设备的产业化能力和质量水平,推进发展应用。开发可穿戴生理信息监测设备、便携式诊断设备等移动医疗产品和可实现远程监护、诊断、治疗指导的远程医疗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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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27)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6-12-27)
·水利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水利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2016-12-27)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 国务院(2016-12-17)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6-12-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12-30)
·教育部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教育对口支援西藏和四省藏区工作的意见 / 教育部(2016-12-29)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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