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四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央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省(区、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
计划完成任务目标
资金安排情况 (单位:万元)
资金拨付情况 (单位:万元)
统筹安排后补助标准
管理方式
备注
合计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合计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金额
其中用于贫困县
合计
一、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一)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
1.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
(1)国有林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
2.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1)国有林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1.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
二、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1.良种繁育补助
2.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二)造林补助
(三)森林抚育补助
1.天保工程区内森林抚育
2.非天保工程森林抚育
三、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一)湿地补助
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1.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
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2.退耕还湿补助
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3.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省级或市县按项目管理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