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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4)
第十七条 存放环境要远离强磁场并与有害气体、强紫外线隔离,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7-2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

第十八条 对存储音像电子档案的光盘、移动硬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九条对存储在光盘、移动硬盘上的音像电子档案,应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第二十条 音像电子档案的利用按各单位档案利用借阅制度进行,利用时应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数码照片档案著录项目及说明

2.数码录音、录像档案著录项目及说明

3.档案光盘标识及说明

附件1

数码照片档案著录项目及说明



数码照片档案的著录字段至少应包括档案室代号(或全宗号)、分类代码、年度、照片组号、张号、组题名、文字说明、张数、摄影者、时间、保管期限、光盘号、部门、参见号、备注等,档案室代号(或全宗号)、分类代码、年度、照片组号、张号也可不分别著录,直接著录为档号。

1.年度:形成年度,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组题名:本组照片所共同反映的主要内容。

3.文字说明:组内每张照片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物(姓名、单位、职务、照片中所处位置)、地点、事由等。

4.张数:一个照片组内数码照片的数量。

5.摄影者:照片的拍摄单位或拍摄人。

6.时间:数码照片拍摄的日期,采用8位阿拉伯数字,如:2012年12月1日著录输入20121201。

7.光盘号:指存储数码照片档案信息的光盘序号。

8.部门:归档部门,采用部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保持一致和稳定。

9.参见号:与本组照片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体档案的档号。

10.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相关宣传报道材料的,可在备注中记录报道标题。

附件2

数码录音、录像档案著录项目及说明



数码录音、录像档案的著录字段至少应包括档案室代号(或全宗号)、分类代码、年度、件号、题名、摄录时间、持续时间、摄录者、保管期限、光盘号、部门、参见号、备注等。档案室代号(或全宗号)、分类代码、年度、件号也可直接著录为档号。

1.题名:反映数码录音、录像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由、背景等要素,如涉及多位重要人物出席或讲话的活动,应标注出文件中涉及的全部人物姓名、单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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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6-1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9-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8-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6-7-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16-7-15)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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