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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交办运〔2016〕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为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营造网约车新业态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满足行业监管的基本需要,部组织开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以下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并编制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附件1,以下简称《总体技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工作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拟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总体技术要求》相关内容做好数据库对接技术准备工作,具备接入条件后,应填写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库接入联系函(附件2),提交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3)、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准备情况表(附件4)。
(二)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拟申请服务区域为全国的平台,应在2日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企业提交材料(附件2、3、4)报部,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部接到企业提交材料后,具备技术接入条件的,应在3日内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与企业进行技术对接,并出具情况说明;不具备技术接入条件的,将原因告知受理材料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对拟申请服务区域为某个城市的平台,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3日内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与企业进行技术对接,并出具情况说明;企业不具备技术接入条件,应通知企业并告知原因;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如不具备数据库接入能力,应在2日内将企业提交材料报部,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企业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或不具备技术接入条件的原因,由受理材料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转送或告知企业。
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总体技术要求》,做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使用和维护,确保信息数据安全,切实有效开展行业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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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人才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2017-1-1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2018-3-4)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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