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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1号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6日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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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2017-12-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8-4)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7)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2-27)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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