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
(四)经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践,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实用价值较高,安全性能可靠,应用前景广阔。
(五)环保和节能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规定,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六)编写内容齐全,层次分明,数据可靠,用词准确规范,附图清晰。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初审组织单位对申报工法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初审组织单位分专业组建专家评审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送各专业专家评审组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审组经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提出初审意见,并提出部级工法及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建议。专家评审组评审中,必要时可请工法开发单位答疑。
(四)初审组织单位经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初审通过的工法送有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主要针对工法应用中的质量、安全情况)。
(五)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听取专家评审组初审意见及有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反馈意见,初步确定部级工法及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对初步确定的部级工法,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国家铁路局正式公布,对部级工法申报单位和主要完成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级工法开发单位按国家级工法推荐要求,开展申报事宜。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开发企业应加强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开发企业对原编工法的主要内容或核心技术作重大修改的,可重新申报新的部级工法。
超出有效期的部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或其上级单位对部级工法开发积极、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本企业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部级工法的,可将其作为本企业的良好行为向有关部门申报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部级工法评审中发现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
评定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工法内容存在剽窃、作假等问题的,经查实后撤消其部级工法称号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56号)同时废止。
(发文时间:2017年1月16日)
附件:1.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申报材料
2.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文本编写要求
http://www.nra.gov.cn/jgzf/flfg/gfxwj/bm/gc/201701/P0201701223912497344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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