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24号):2014年5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三)组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编制及报批。
(四)组织行业标准计划、制定、发布和复审。
(五)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
(六)组织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科研工作。
(七)指导标准归口单位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业务管理工作。
(八)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国内外交流合作。
(九)指导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三)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标准归口单位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编制单位,签订标准编制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收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复审和修编计划建议。
(四)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
(五)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和外文版翻译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六)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翻译、审查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工作。
(八)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
(九)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
(十)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信息和档案。
(十一)参与国内外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
第十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及标准编制合同要求,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对标准内容、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负责,并建立标准资料档案。
(三)收集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参与标准复审工作;协助标准归口单位标准宣贯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及标准起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应具有与所编制标准内容相关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等相关资源,按期完成编制任务。
(二)主要起草人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熟悉标准编写相关规定,并全过程参加编写与审查工作。
(三)其他起草人应具有从事与该标准内容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经验或专长,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