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7]3号
现公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月24日
附件1:《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702/P020170210560131455407.pdf
附件2:关于《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702/P020170210560131604363.pdf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避险策略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避险策略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避险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相关保障机制,以在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时,力求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前款所指相关保障机制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障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障义务人支付费用,保障义务人在避险策略基金到期出现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情形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差额。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保障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差额后,无权利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障机制。
二、避险策略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计算方法。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避险策略基金的风险,同时说明引入保障机制并不必然确保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清晰易懂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相关保障机制的具体安排,并采用举例方式说明可能存在本金损失的极端情形。
四、避险策略基金在避险策略期间不得开放申购、转换转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募集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确投资者在避险策略期间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是否可以获得差额补足保障,并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特别风险揭示。
五、避险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采用举例或其他形式简明扼要、清晰易懂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该基金的投资策略安排。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避险策略基金管理规模与风险控制水平和投资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有效执行。申请募集避险策略基金时,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对投资策略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应每日监控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变动。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3个月开展避险策略基金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的相关指标和测试规则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八、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与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匹配。
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以获取稳定收益,尽力避免到期时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1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
(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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