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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2)

3.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东北地区积极借鉴东部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经验,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人才环境和法治环境等,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东北地区遴选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东部地区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允许具备条件的东部地区民间资本在东北地区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4.对内对外开放。协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共同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推动共建港口、铁路、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联合开展面向东北亚的开放合作,共同开拓周边市场,共建对外开放平台。鼓励吸引东部地区企业、机构参加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和中国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等展会,支持东北地区企业、机构参加东部地区展会。推动东北地区与京津冀地区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设施联通、产业转移承接、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重点领域合作。支持东北地区与长江经济带、珠三角地区加强经贸投资合作。

5.发展理念共享。东北地区要定期组织相关城市、园区、企业赴东部地区学习转型发展成功经验。继续组织好系列“东北行”活动,邀请东部地区标杆企业、先进园区、金融机构、科研单位等赴东北地区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二)开展产业务实合作,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1.装备制造业等优势产业。支持东北地区电力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石化和冶金装备、重型矿山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设备、海洋工程装备、船舶制造等装备制造能力与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效对接,推进产用结合、产需对接和产业链上下游整合,推进东北地区优势装备制造业企业及其产品、技术与东部地区优势资源有机结合,支持东北装备“装备中国”、走向世界。鼓励引导东部地区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在东北地区设立研发制造基地。推进双方企业、研发机构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开展合作。支持东部工业设计企业与东北地区制造企业合作,提升东北制造的设计水平和品牌形象。

2.新兴产业。促进东北地区机器人与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与东部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形成协同放大效应。支持东部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行业企业对接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在东北地区培育形成一批新兴产业集群。充分利用东部地区互联网平台优势,加快东北地区“互联网+”发展。

3.农业和绿色食品产业。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建立农业和绿色食品长期产销对接关系。支持东部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在东北地区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共同推进水稻、玉米、大豆等重点农产品精深加工。东北地区要加大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推介力度,开展特色农产品展销活动;东部地区要发挥电子商务、营销网络和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东北地区特色农副产品进入东部地区市场。

4.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东部地区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在东北地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加强跨区域物流业合作,开辟更多物流通道,改善东北地区航空、港口物流设施,提高物流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鼓励引导东部地区大型物流企业参与东北地区港航物流业发展和区域性物流中心、地区分拨中心建设,有效降低东北地区物流成本。

5.文化、旅游和健康产业。开拓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文化交流新渠道,研究互设城市主题日、举办文化推介会等活动。支持对口合作城市、对口合作省份重点城市间加密航线和高铁班次。支持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充分挖掘东北地区冰雪、森林、草原等生态旅游资源,共同发展旅游、文体、休闲等产业,通过共同开发景区、共同宣传推介等多种方式打造特色旅游品牌和线路,鼓励和倡导互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支持有实力的旅游企业跨区域开发东北地区优势旅游资源,合作建设一批特色旅游小镇。依托东北地区良好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共同发展养老、医疗等健康产业,支持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医疗机构间开展合作。

(三)共促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创业创新水平。

1.科技研发与转化。鼓励对口合作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产学研用合作,促进跨区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定期组织开展科技对接交流等活动。鼓励东北地区复制东部地区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股权激励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地产业化。

2.高校院所交流合作。积极引导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间开展交流合作,鼓励学科共建和学生联合培养,定期组织师资交流和学生互访,研究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高校合作办学,共建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创新平台。支持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展职业教育合作,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3.创业创新合作。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放共享“双创”资源,支持东部地区向东北地区推广培育“双创”企业、“双创”平台和创客的经验做法,推介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参与东北地区创业投资发展。东北地区要加快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与东部地区共建一批双创平台,营造良好创业创新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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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 / 国务院(2016-1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6-4-26)
·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2016-3-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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