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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PPP中心负责定期检查机构库信息,要求已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及时提交机构库管理和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并对信息存在问题的咨询机构进行质询。

  第十五条 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可向PPP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机构库。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PPP中心将予以清退出机构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财政部或者PPP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12个月未在PPP综合信息平台更新PPP咨询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的;

  (五)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六)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的;

  (七)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履行造成重大失误、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八)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九)拒绝接受PPP中心对机构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自愿退出或经查实清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PPP中心应在收到书面退出申请或确认清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机构库。两年后提请再次入库的,本办法第六条所需咨询服务业绩应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已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PPP中心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入机构库。

  第十八条 政府方与咨询机构可在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咨询服务绩效考核要求,加强咨询服务质量管理。

  鼓励咨询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明确服务标准,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绩效评价,共同维护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PPP中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机构库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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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23)
·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2-30)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5-28)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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