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2)
第六条 绩效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绩效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各地自评。试点地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试点工作自评报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试点地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试点地区的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后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综合评价。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实地评定,收集绩效考核相关资料,结合试点地区自评报告和实地评定等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第九条 试点地区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结算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评定下一年度试点地区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或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保留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的,在拨付剩余资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名额。
第十条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在绩效考核中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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