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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7)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统计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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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6-5-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6-1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5-4-27)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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