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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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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7-25)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7-4-13)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1-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10-2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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