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七条 部属各单位应强化信息资源意识,在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不断丰富信息资源内涵,提高信息数据质量,基于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规划司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督促检查部属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我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按程序报送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
第十九条 通过实施金保工程,建设部政务信息资源库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为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使用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部属各单位应接受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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