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3)
(二十)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督查目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或单位年度考核,加大分值权重。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继续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促进公开工作常态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意见落实工作。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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