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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7年4月17日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标准,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医疗器械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规范对象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编制医疗器械标准规划,建立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

  第七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广泛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对医疗器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
  (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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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3-20)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25)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0-25)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16-3-1)
·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1-27)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0-21)
·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7-11-1)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7)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7)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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