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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根据跟踪评价情况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的编号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等构成。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YY”,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YY/T”。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其形式为:YY ××××1-××××2和YY/T ××××1-××××2。
  ××××1为标准号,××××2为标准发布年号。

  第三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标准样品是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的实物标准,其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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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3-20)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25)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0-25)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16-3-1)
·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1-27)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10-21)
·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7-11-1)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7)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7)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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