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2)
(十)
通信设备制造
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十一)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及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16.钨冶炼。
17.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二)
中药饮片加工及中成药生产
19.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三)
核燃料及核辐射加工
20.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2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四)
其他制造业
2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核力发电
2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十六)
管网设施
24.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25.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26.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
27.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28.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29.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铁路运输
30.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1.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十九)
水上运输
32.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包括国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
33.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34.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51%。
(二十)
航空客货运输
3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国内载运权),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二十一)
通用航空服务
36.通用航空企业限于合资,除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外,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使用中国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须取得批准。
(二十二)
机场与空中交通管理
37.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38.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三)
邮政业
39.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40.禁止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四)
电信
41.电信公司限于从事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51%(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按既有政策执行)。
(二十五)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42.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43.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4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六)
银行服务
4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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