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4)
64.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65.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66.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三十二)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
67.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68.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资源。
十二、教育
(三十三)
教育
69.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70.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投资宗教教育机构;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三十四)
卫生
71.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72.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73.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74.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禁止投资电影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业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75.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三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76.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77.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78.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79.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
80.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81.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82.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83.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仅可从事联络、沟通、咨询、接待服务。
(三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84.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85.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三十八)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86.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87.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88.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89.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90.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三十九)
文化娱乐
91.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92.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十五、所有行业
(四十)
所有行业
93.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9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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