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5)
95.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比上一版减少的措施
大类
领域
比上一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采矿业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2.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制造业
航空制造
3. 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需中方控股。
4.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船舶制造
5.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6.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汽车制造
7.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9.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通信设备制造
10.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11.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医药制造
12.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交通运输业
道路运输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水上运输
14.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信息技术服务业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5.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金融业
银行服务
16.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17.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18.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
保险业务
19.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会计审计
20.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统计调查
21.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22.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其他商务服务
2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教育
教育
24.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25.禁止从事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文化娱乐
26.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由“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份提供服务的除外”)。
2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上一版相比,共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